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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移工相關
  • Q1 雇主所聘僱的移工行蹤不明,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如果移工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雇主要在3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書面通知時要記得準備下列文件:陳報函(包括移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等)、招募許可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雇主如果未按時通報,會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 Q2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1.移工入國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者,於移工完成治療或治療再檢查,且雇主於收收受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後,雇主應於15日內檢具該等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 3.定期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
  • Q1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1.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個月,但3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2. 雇主已依上開規定調派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達18個月,得檢具下列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1)申請延長調派日前3個月內外家庭看護工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2)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調派外籍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期間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

  • Q2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在申請過程中,被看護者離世,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

  • Q3雇主原本申請移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移工轉換雇主,或者經移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製造工與營造工
  • Q1雇主可以讓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移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操作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3款之規定。

  • Q2届主可以叫移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户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在符合商業習慣的前提下,雇主可以指派移工随同本國勞工前往履約地點,惟僅能從事與生產、製造等許可工作內容有關之體力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 Q3雇主可以把移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移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移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
    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 Q4有關於聘僱移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届主引進移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移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4條及3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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